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謝文英 攝
  正義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謝文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如何修改才能與不斷深入的司法改革相適應?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近日接受本網記者採訪時,講述了他對修改這部法律的思考。
  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發揮了極為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於法律對民事訴訟法律監督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內容幾乎沒有涉及,暴露出較為嚴重的“重刑輕民”傾向。因此,該法已難以適應當前檢察機關強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工作格局。為此,湯維建建議重點修改以下內容。
  在檢察院的職能中,增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內容,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列出的檢察職權,包括公訴權、特殊案件偵查權、刑事案件執行監督權、審查起訴權、審判監督等,幾乎沒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職能性規範。湯維建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而作為上位法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此卻付諸闕如。湯維建建議增設關於對民事執行進行檢察監督的原則。
  另外,湯維建表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全部內容和整個過程實施法律監督,為此,他建議將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和公益訴訟等訴前監督的內容規定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為保障檢察院有效地實施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調查核實權、檢察建議等保障措施和監督形式。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正在進行中,這些內容均有待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此外,湯維建還建議,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增設“民事訴訟檢察廳”、“行政訴訟檢察廳”和“民事行政執行檢察廳”,並設立彈性條款,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業務職能部門。  (原標題:湯維建委員建議加強民行訴訟監督應為修法重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zqpyjae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